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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級醫院評審標準(2020年版)共 3 個部分 101 節,設置 448 條標準和監測指標。適用于三級醫院,二級醫院可參照使用。
第一部分為前置要求部分。共設 3 節 25 條評審前置條款。醫院在評審周期內發生一項及以上情形的,延期一年評審。延 期期間原等次取消,按照“未定等”管理。旨在進一步發揮醫 院評審工作對于推動醫院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和改革政 策的杠桿作用。
第二部分為醫療服務能力與質量安全監測數據部分。共設 74 節 240 條監測指標。內容包括醫院資源配置、質量、安全、 服務、績效等指標監測、DRG 評價、單病種和重點醫療技術質 控等日常監測數據,數據統計周期為全評審周期。本部分在評 1審綜合得分中的權重不低于 60%。指導各地由以現場檢查、主 觀定性、集中檢查為主的評審形式向以日常行為、客觀指標、 定量評價為主的評審工作模式轉變。引導醫院重視日常質量管 理和績效,減少突擊迎檢沖動。各省可根據本地區信息化程度 和相關數據監測基礎性工作情況,酌情調整相關數據監測內容 和范圍,所占權重不變。對于“第四章 單病種(術種)質量控 制指標”和“第五章 重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質量控制指標”,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評審醫院級別、類別選擇部分 相關病種(術種)納入評審內容。其中限制類醫療技術僅限于 開展此類技術的醫院,未開展的不納入評審范圍。
第三部分為現場檢查部分。共設 24 節 183 條。用于對三級 醫院實地評審以及醫院自我管理和持續改進。本部分在評審綜 合得分中的權重不高于 40%。與前版實地評審內容 354 條相比 較,此次進行了較大幅度壓縮。旨在最大限度減少實地評審工 作量,提高工作效率;努力降低評審人員主觀評價偏倚,提升 標準可操作性和評審結果客觀性。
其中DRG核心指標也被納入三級醫院評審標準之中,位于第二部分第二章醫療服務能力與醫院質量安全指標中,下面小編就帶大家復習一下一下幾個核心指標的含義,以及對于三級醫院評審的意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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